中華基督教會灣仔堂聯合執事會 教會紀律 (適用於本教會會友及經常參與本教會聚會而又自願接受本手冊立場的非會友基督徒) 教會紀律手冊 引言: 隨著社會風氣越來越敗壞,道德標準趨向相對主義和個人主義,並無道德底線,婚外情、婚前性行為、離婚、同居、離經背道等事情與日俱增,甚至影響到教會,所以教會不應坐視不理。聯合執事會轄下的教會(以後統稱本會)決定制定這紀律手冊,作為執行紀律的依據,為要挽回失腳的弟兄姊妹,保持教會屬神子民的聖潔。另一方面,本紀律手冊可成為教會教導弟兄姊妹的材料,期望會眾認識並謹守遵行聖經的教導,成為貴重聖潔的器皿,合乎主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提後2:21)。 本會對神託負之會友,自有紀律之責任;會友既堅守「聖經是信仰和行為的最高準則」,應當接納及順服教會根據聖經作出對其行為之觀點及紀律。教會執行紀律之同時亦會提供足夠的關懷和輔導,而肢體亦應盡彼此守望之責。因這是紀律手冊,而有關的輔導亦需按個別而彈性處理,故不在手冊中詳細列明。經常參與本會聚會之非會友基督徒,除「革除會籍」一點未能應用外,其餘之紀律處分仍然適用。 基本原則: 若弟兄姊妹犯罪,教會如沒有執行任何紀律,這些罪必如酵發起一樣,影響整個教會(林前五:1,6)。 聖經吩咐我們要施行教會紀律(林前五:2;太十八:15-17)。 神賦予教會權柄,審判罪及紀律教內犯錯的弟兄姊妹(林前六:5;太十八:18)。 執行紀律是教會屬靈領袖的責任,照著主所賜的權柄執行紀律,為要造就人(林後十三:10)。 紀律最重要的目的是要挽回失腳者,而非為懲罰(林前五:5)。 紀律的目的: 對個人而言:使犯罪的人回轉,藉此得回他(太十八:15);使他自覺羞愧(帖後三:6-15);為罪憂愁(林後二:5),而至終「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五:5)。 對教會而言:要教會成為聖潔的「新團」,將惡毒、邪惡的舊酵除去,避免其他人受影響(林前五:1-8);並且紀律可使其餘的人懼怕,而不會在惡上有份(提前五:20;約貳10);同時讓教會堅守純正的真道,免致敗壞整體的信仰(提後二:14-18)。 對社會而言:使教會在社群中有美好的見證(太五:13-16),進而產生教化之作用。 紀律與寬恕: 寬恕: 神對人的寬恕:神是赦罪、寬恕、憐憫的上帝(約壹一:9、賽一:18)。 人對人的寬恕:要無限的寬恕,不計其數(太十八:21-27);不要計算人的惡,凡事包容 (林前十三:5,7) 要從心裡真誠饒恕別人,才配領受神的饒恕。(太六:14-15;十八:28-35)。 紀律: 上帝所愛的,祂必管教(來十:6)。 「愛是不喜歡不義」(林前十三:6);也不願意看到罪人受罪的纏擾與傷害(加六:1-2)。 個人要無限地寬恕,但當知道弟兄姊妹犯錯,或因犯錯而得罪自己,在饒恕之餘,也應當誠意地勸告他,盡肢體的責任(太十八:15;利十九:17-18)。 (若有弟兄姊妹犯錯)要用愛心說誠實話,責備行惡的人(弗四:15;五:11)。 對不肯悔改者,教會不能以寬容為藉口,逃避紀律和挽回犯錯者的責任(林前五:2)。 若犯錯者真誠悔改,也願意接受教會的紀律安排,教會便應赦免他、安慰他,向他顯出堅定不移的愛心來(林後二:7-8)。 若悔改者在紀律期間清楚顯出悔改的明證,教會便應在紀律期後以合宜的方法(參2.2)衷心的接納。 具體實施 一般步驟: 執事會(包括聖工委員會)負責處理教會紀律事宜。 當有肢體陷在此手冊所列的罪行時,弟兄姊妹應勸誡他尋求教牧同工的幫助,由堂主任交執事會處理。若有疑問或諮詢,可直接與執事同工聯絡,為當事人祈禱,以達肢體彼此相顧的精神(林前十二:23-27)。 執事會研究個案,調查作實。 執事會派出成員會見當事人、了解原因,按情況加以輔導、幫助及紀律(若有需要,教會可介紹專業輔導,作出跟進)。 未經執事會同意,執事同工應將個人資料保密 真心認罪悔改者: 輕者不予追究,只加以適當之輔導。 重者(如本手冊所涉及之各個範圍)執事會按手冊所訂之原則,決定適合之紀律安排,再派出代表與當事人說明。同時在執事成員中委任跟進小組,在紀律期間協助當事人生命的重整,而當事人也需要向跟進小組定期交待。在紀律期後,執事會按跟進小組的建議,決定教會應否公開地重新接納當事人,或作其他安排。 不肯認罪、不悔改或認罪後再犯者,由執事會按情況決定。 若當事人為教牧同工,由執事會處理後,並知會聯合執事會。牧師、堂主任,及執事之紀律,則由執事會聯同聯合執事會處理。聯合執事會可提供諮詢、協助,或仲裁。 紀律之執行 紀律方法包括: 當事人須向跟進小組定期交待,及履行當盡的責任,以確定屬靈生命的更新。 當事人須償還虧負別人的財物。 當事人須尋求被得罪者的饒恕。 當事人須停止具帶領性質的事奉(包括堂會工作、教導、講道、帶領小組/團契、崇拜主席/領唱及聖餐襄禮等等(最少一年)以避免產生不良的榜樣,同時讓當事人在紀律期間調理心靈,重整生命。至於其他事奉是否需要停止一段時期,則由執事會決定。在有明顯悔改的見證後,經執事會推薦,方可恢復具帶領性質的事奉。 當事人須停止有崗位的事奉。執事會可因其嚴重性而決定停止當事人一切崗位事奉及其期限。 聖餐象徵信徒與神、與人和好的關係,因犯罪而破壞這二重關係的人應停止聖餐,在此期間作深切反省,直至生命重建為止(林前十一:27-32)。 堅持不肯認罪者,雖經紀律仍不肯悔改,則革除會籍,並停止領聖餐。革除會籍一事須具函通知當事人,另知會會眾。 公開的原則: 公開的罪,公開處理;非公開的罪,不公開處理。 然而要注意三種情況: 公開為要醫治,例如受助者。 公開為要交代,例如有帶領性事奉者。 公開為要懲治,例如不悔改者。 悔改者仍須接受紀律之原因: 讓其在紀律期間結出悔改的果子,以行動證明是真誠悔改,因而重建別人對當事人的信任。 紀律能幫助當事人更警覺自己的軟弱,在生命重整期間,謹慎自己,不再犯罪。 在紀律期間及其後,當事人可以得到聖靈及別人(如跟進小組)的印證,肯定自己已經遠離罪,過犯已被赦免,因而不再受良心的控訴,坦然跟隨主。 註:代名詞「他」字同時代表男性及女性。 本手冊涉及紀律之範圍 同性戀 定義:同性戀乃指男與男,女與女互相愛戀、有性關係、或有婚姻關係。 聖經基礎: 聖經明顯指責這是一件惡事,直接指出同性戀乃可憎惡之罪(利十八:22;廿:13)。 神毀滅所多瑪、俄摩拉是因其罪惡甚多,而同性戀是其中之一。(創十九:12-29;猶7)。 男與女結合乃神創造之本意(創二:24-25)。 夫婦結合其中一個主要目的乃生育兒女(創一:27-28),同性結合有違這目的。 新約時代仍以同性戀為神所憎惡之罪,是羞恥的事,是逆性(有違自然)的事。並且會導至身體受損的嚴重後果 (羅一:26-27;猶7)。 處理方法: 認罪悔改者: 安排輔導,因這是需要糾正,也是可以糾正的。 停止具帶領性質的事奉一年或以上。 停止領聖餐半年或以上。 在接受紀律期間,跟進小組定時約見、跟進,幫助他建立健康自我形像及與異性發展正常社交生活。 肢體不可藐視他,反要多關心、支持,使他較易投入教會,藉著神的話、肢體的支持系統,更有效地建立他。 不認同聖經所說、不悔改者:革除會籍。 未婚者性罪 定義:「性行為」以性交為定義,未婚者性罪則指未婚者與異性之性交。 聖經基礎: 神設立婚姻制度,指明人在婚姻內才可有肉體的連合(創二:24)。 神視婚姻以外的性關係為「淫亂」(林前七:2),而嫁娶可以避免個人慾火帶來淫行(林前七:9)。 人要尊重婚姻,婚姻以外的淫行(苟合)乃神所禁止的罪(林前六:18),神必會審判(來十三:4)。 處理方法: 認罪悔改者: 同居者必須停止同居,如準備結婚者應作出婚姻生活之準備。 嫖妓、一夜情,或性濫交者必須停止該行為。 停止具帶領性質的事奉一年或以上。 停止領聖餐半年或以上。 在接受紀律期間,定期見跟進小組,並接受輔導。 不悔改者:革除會籍。 無辜者:被誘姦或被暴力強姦者則為無辜之受害者,應受保護及予以輔導(申二十二:25-26)。 其他原則: 為避免發生婚前性行為,未婚之男女不宜與異性單獨共宿一室,不聽勸喻者,交執事會跟進處理。 男女同居,即使未曾發生性行為,亦屬不宜,不聽勸喻者交執事會跟進處理。 婚外情及婚外性行為 定義:婚外情指已婚者與配偶以外第三者所發生的戀情;婚外性行為,指已婚者與配偶以外第三者之性行為,包括嫖妓、一夜情,或性濫交等。 聖經基礎: 聖經明言婚姻乃「一男一女」成為「一體」之關係,是絕對不容許第三者插入其中的。(創二:24;太十九:5;林六:16)只有婚姻內之性關係才是神所容許。婚姻有三重目的:繁殖(創一:28)、聯合(創二:24)、滿足(箴五:18-19)。 婚姻人人都要尊重,床不可以污穢,夫妻以外的淫行,神必審判(來十三:4)。 婚外性行為(姦淫)(林前七:2),是神所咒詛,且是常與拜偶像相提並論的嚴重罪行,也是十誡所禁止之罪(出二十:14)。 聖經吩咐不可貪戀別人的配偶(出廿:17)。 總結:婚外情是神所禁止的,而婚外性行為是嚴重的罪行。 處理方法: 一般要求: 當事人與對方不可再單獨約會。 當事人除要徹底在長執或紀律小組面前向神認罪外,並須向當事人配偶徹底認罪求寬恕。 認罪悔改者: 停止具帶領性質的事奉一年或以上。 犯「姦淫」者停止領聖餐半年或以上。 在接受紀律期間,定期見跟進小組,並接受輔導。 不悔改者:革除會籍。 其他原則: 舊約將行這事的人用石頭打死(申二十二:22-24),但因這是當時的律法,而祭司乃執法者,與現時情形有所不同。 新約吩咐我們要將行這事仍不覺羞恥的人趕出去(林前五:1-2),即開除其會籍。 主耶穌寬恕犯這樣罪的人,但卻要求他不可再犯,即要徹底悔改(約八:11)。 為避免發生婚外性行為,非夫婦之男女不宜單獨共宿一室。 離婚 定義:丈夫離棄妻子,或妻子離棄丈夫,或雙方均同意離異,皆作離婚論。 聖經基礎: 神設立婚姻,是一男一女在神的見證下立約成為夫婦,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太十九:5-6),丈夫要堅定愛護幼年所娶的妻(瑪二:14-15)。 婚姻是一生的,當二人立誓結合時,便是神所配合的,任何一方也無權與對方分開。(太十九:4-6)直至配偶離世(羅七:2;林前七:39)。 神容許摩西准許以色列人休妻,只因為人心剛硬,不能遵照神起初的旨意行,因此作此安排,以控制錯誤(regulation of wrongs),避免引來更大的問題。(太十九:3-9),但離婚從不是神的意願。 休妻離婚的事,是神所恨惡的(瑪二:16)亦是神所不喜悅的,聖經呼籲丈夫不可離棄妻子,妻子也不可離棄丈夫(縱然對方是未信的)(林前七:11-13)。 從神與以色列人的關係看之,神雖然審判背棄盟約的以色列人,但祂至終盼望他們與自己和好赦免他們,(結十六:60-63)。因此在夫妻關係上,縱然產生困難,仍應該以「赦免」、「和好」為目標。 離婚可以被接納的條件有二: 配偶犯淫亂(太十九:9)。但離婚只是一種消極的准許,而非絕對的要求。 未信的配偶(因信仰理由) 堅持要求離婚(林前七:15)。這是被動無奈的結果。 處理方法: 無辜者如配偶犯淫亂,移情別戀而導致離婚者:無須接受教會紀律。 特殊情形如虐打者,若任何一方要求暫時分居,紀律小組可考慮接納,及加以輔導,在分居期間內,停止具帶領性質的事奉(其中若有受害者,則無須接受紀律)。 在沒有聖經所容許的條件下(指4.4.9.6),不悔改而堅持離婚者,革除會籍。 再婚 定義:曾結婚者再結婚作再婚論。 聖經基礎: 對於再婚的問題,聖經指出守節是更有福氣(林前七:40)。 若離婚者信主後生命改變,又願與前夫/前妻重修舊好,則這種復合的再婚是榮耀神的,但必須接受充份輔導。(林前七:11)。 聖經容許信徒在三種情況下可以再婚: 配偶離世,在生者可與信徒再婚(林前七:39)。 因配偶犯淫亂而引致離婚者,無辜的一方可以再婚(太19:9)。但任何人與犯淫亂者再婚便是犯姦淫(太五:32)。 若信徒因其未信主之配偶堅持離婚、離婚後又不肯復合,基於聖經沒有排除再婚的可能性,本會亦不反對其與信徒再婚。(林前七:15)。 除了在聖經容許的情況下(指4.5.2.3),離婚不是再婚的根據,已離婚者並不因為離婚而有權再婚(可十:11-12)。 聖經未曾吩咐離婚者要再婚,只是在某些情況下容許再婚(指4.5.2.3),再婚者要加倍謹慎,一方面要為自己在過去婚姻失敗中所負責的錯誤後悔,也要尋求教會的協助,免重蹈覆轍。 已再婚者在信主後毋須離棄新的配偶,來重修第一段婚姻。再婚者已破壞了第一次的婚約,而神又已赦免了他的罪,他應忠於新的配偶(參申二十四:3-4)。 處理方法: 按聖經基礎與信徒再婚者(參4.5.9.2.及4.5.9.3):應在教會內受到完全平等的對待。 不按聖經基礎再婚後願意認罪者: 停止具帶領性質的事奉一年或以上。 停止領聖餐半年或以上。 在接受紀律期間,按需要見跟進小組。 在聖經准許的情況以外再婚又不認罪者:革除會籍。 關於再婚之安排按照區會之「再婚人士可否在教會舉行婚禮指引」進行。 與未信者結婚 定義:基督徒與非基督徒結婚。 聖經基礎: 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林後六:14)是一項一般性原則,而聖經竟以基督與教會的聯合來形容婚姻(弗五:22-33),可見婚姻是一種身心靈的聯合(負軛),更應被包括在這原則內。 神在舊約中多次責備以色列人與事。 外邦神的女子結合(瑪二:11)。即使所羅門那般有神賜的智慧者亦因娶外邦女子而走向拜偶像、跌倒之列,信徒更不應與不信者結合(尼十三:26-27)。 保羅提醒信徒若再嫁,要嫁在主裡的人(林前七:39)。 處理方法: 停止具帶領性質的事奉一年或以上。 信徒與未信者結婚,教會應保持對新婚家庭的聯繫與關懷,引領二人參予教會生活,協助信徒帶領配偶信主。 教會不舉薦信徒與非信徒在教堂舉行婚禮。 墮胎 定義:凡父母用人為或非自然方法自行或授權他人在胎兒成孕一刻開始之任何時間內刻意干擾或終止胎兒繼續生長及出生作墮胎論。 聖經基礎: 神創造生命,生命是屬神的,神所賜的(詩一百二十七:3)。沒有人(包括父母)有權奪去胎兒的生命,自決要求墮胎者便是犯了謀殺罪(出二十:13)。 胎兒雖不是「完全的人」(包括有或可能有缺陷)卻仍是神所覆庇的(詩五十一:5;一百三十九:13-16);耶一:5;加一:5)是有生存及出生權的。 處理方法: 認罪悔改者: 停止具帶領性質事奉一年或以上。 停止領聖餐半年或以上。 在接受紀律期間,定期見跟進小組,並接受輔導。 不認罪者:革除會籍。 特殊情況: 治療性墮胎:當孕婦性命受危害而必須放棄胎兒者,無須接受紀律。但因胎兒缺憾而墮胎者,須接受紀律。 婚前或婚外性行為成孕者,應讓嬰兒出生。教會必須提供適當之輔導。若堅持墮胎,則須接受紀律。 因非自願性行為(如強姦及亂倫等)而成孕者:教會須提供適當輔導。 夫婦二人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有權控制成孕的機會,但賜生命的主權仍屬神,在避孕的情況下懷孕不能成為墮胎的藉口。 虧空與賴賬 定義: 虧空:利用職權竊取公家錢財,且自己保存,不肯歸還者,或非法運用公家錢財謀私利者。 賴賬:存心破壞雙方協議,或不承認明確之賬目,或借而不還。致使另一方蒙受損失者。 聖經基礎: 利十九:11將偷盜、欺騙、說謊、起假誓並列,四者同屬虛假一類的行動,而偷盜廣泛的意義是以別人的財物假作是屬於自己的,而這些行動均會「褻瀆神的名」。 十誡及新約內明顯指出信徒不應偷盜。(出二十:15,申五:29,弗四:28)。 太五:25-26耶穌指出欠債者必須: 「趕緊」還款,不可因久久拖延欠債而引起別人對他的憤怒。 還清所有債項時,才算完成責任。 要尋求與債主的和睦。 處理方法: 認罪悔改者: 停止具帶領性質的事奉一年或以上。 停止領聖餐半年或以上。 在接受紀律期間,按需要見跟進小組,並接受輔導。 盡快在督導下還清所有債項。 若有關事情影響全會眾,則按需要在會眾中提名交待。 不悔改者:革除會籍。 傳講假道理 聖經基礎: 新約論及傳假道理的例子有:傳不同的福音(加一:8-9);說復活的事已過(提後二:14-18);不認耶穌基督是成了肉身來的(約貳7)等。 教會要正面處理,不可逃避,要囑咐他們停止(提後二:14),嚴嚴的責備,甚至要堵住(silence)他們的口(多一:10-11)指出錯誤;不讓他們繼續影響別人。 面對錯謬,教會更要小心地正面教導真理(提後二:15;多一:9)。 不認基督的假師傅,不要接待到家,也不要問安(約貳10,並非表示仇恨,只是避免在他們的惡上有份,也免被誤會是認同他們的教訓)。 處理方法: 認罪悔改者: 需要在會眾聚會中公開悔改。 停止具帶領性質的事奉一年或以上。 停止領聖餐半年或以上。 在接受紀律期間,按需要見跟進小組,並接受輔導。 不認罪者:革除會籍。 拜偶像及迷信 定義: 拜偶像:雕刻(出二十:4;利廿六:1;申五:8)、鑄造(出三十四:17;利十九:4)、或立(利二十六:1)一物體作為神來敬拜(撒上十五:23)或事奉(出二十:5;代下二十四:18)。 迷信:由違反聖經之神觀而產生的信念,例如用迷術、交鬼、占卜、觀兆、行邪術、巫術、過陰、把兒女獻給偶像、褻瀆神的聖名等(申十八:9-13;利二十:1-6)。 聖經基礎: 聖經聲明不可立、雕刻、或服事偶像(出二十:4-5;利二十六:1;約壹五:21)。 聖經嚴禁迷信(申十八:9-11)。 處理方法: 認罪悔改者: 停止具帶領性質的事奉一年或以上。 停止領聖餐三個月或以上。 在接受紀律期間,按需要見跟進小組,並接受輔導。 犯此行為者,一般信仰根基薄弱,應讓其重新接受基本信仰之教導。 不悔改者:革除會籍。 其他 其他根據聖經教訓須施行紀律的行為,由執事會依本手冊之指引確定執行紀律的方法。本會今後仍會密切注視新興之世俗道德潮流,盡守望之責。 施行與修訂 本手冊由執事會制訂及解釋,交堂會通過施行。 附錄 本會曾就本手冊涉及之紀律問題諮詢法律意見,律師認為本手冊與香港法律並無抵觸。 本紀律手冊會派發給所有會友、經常參加聚會者及擬加入教會者。若有會友因當初加入本堂時因未有本手冊而認為要重新考慮其會籍者,可自行決定是否保留本教會之會籍。 本紀律手冊所列皆合乎聖經,盼會友能全體接納遵守。 聲明 本紀律手冊所處理的問題,如涉及刑事罪行,當按香港法律處理。
中華基督教會灣仔堂聯合執事會 教會紀律 (適用於本教會會友及經常參與本教會聚會而又自願接受本手冊立場的非會友基督徒)
中華基督教會灣仔堂聯合執事會
教會紀律
(適用於本教會會友及經常參與本教會聚會而又自願接受本手冊立場的非會友基督徒)
引言:
隨著社會風氣越來越敗壞,道德標準趨向相對主義和個人主義,並無道德底線,婚外情、婚前性行為、離婚、同居、離經背道等事情與日俱增,甚至影響到教會,所以教會不應坐視不理。聯合執事會轄下的教會(以後統稱本會)決定制定這紀律手冊,作為執行紀律的依據,為要挽回失腳的弟兄姊妹,保持教會屬神子民的聖潔。另一方面,本紀律手冊可成為教會教導弟兄姊妹的材料,期望會眾認識並謹守遵行聖經的教導,成為貴重聖潔的器皿,合乎主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提後2:21)。 本會對神託負之會友,自有紀律之責任;會友既堅守「聖經是信仰和行為的最高準則」,應當接納及順服教會根據聖經作出對其行為之觀點及紀律。教會執行紀律之同時亦會提供足夠的關懷和輔導,而肢體亦應盡彼此守望之責。因這是紀律手冊,而有關的輔導亦需按個別而彈性處理,故不在手冊中詳細列明。經常參與本會聚會之非會友基督徒,除「革除會籍」一點未能應用外,其餘之紀律處分仍然適用。
基本原則:
紀律的目的:
紀律與寬恕:
寬恕:
紀律:
具體實施
一般步驟:
真心認罪悔改者:
不肯認罪、不悔改或認罪後再犯者,由執事會按情況決定。
若當事人為教牧同工,由執事會處理後,並知會聯合執事會。牧師、堂主任,及執事之紀律,則由執事會聯同聯合執事會處理。聯合執事會可提供諮詢、協助,或仲裁。
紀律之執行
紀律方法包括:
公開的原則:
悔改者仍須接受紀律之原因:
註:代名詞「他」字同時代表男性及女性。
本手冊涉及紀律之範圍
同性戀
定義:同性戀乃指男與男,女與女互相愛戀、有性關係、或有婚姻關係。 聖經基礎:
處理方法:
認罪悔改者:
肢體不可藐視他,反要多關心、支持,使他較易投入教會,藉著神的話、肢體的支持系統,更有效地建立他。 不認同聖經所說、不悔改者:革除會籍。
未婚者性罪
定義:「性行為」以性交為定義,未婚者性罪則指未婚者與異性之性交。 聖經基礎:
不悔改者:革除會籍。
其他原則:
婚外情及婚外性行為
定義:婚外情指已婚者與配偶以外第三者所發生的戀情;婚外性行為,指已婚者與配偶以外第三者之性行為,包括嫖妓、一夜情,或性濫交等。 聖經基礎:
一般要求:
離婚
定義:丈夫離棄妻子,或妻子離棄丈夫,或雙方均同意離異,皆作離婚論。 聖經基礎:
再婚
定義:曾結婚者再結婚作再婚論。 聖經基礎:
關於再婚之安排按照區會之「再婚人士可否在教會舉行婚禮指引」進行。
與未信者結婚
定義:基督徒與非基督徒結婚。 聖經基礎:
墮胎
定義:凡父母用人為或非自然方法自行或授權他人在胎兒成孕一刻開始之任何時間內刻意干擾或終止胎兒繼續生長及出生作墮胎論。
聖經基礎:
虧空與賴賬
定義:
傳講假道理
不認罪者:革除會籍。
拜偶像及迷信
其他
施行與修訂
本手冊由執事會制訂及解釋,交堂會通過施行。
附錄
聲明
本紀律手冊所處理的問題,如涉及刑事罪行,當按香港法律處理。